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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又記

媽呀~今天繼續看了後續報導~更是超不爽到極點~

 

如果你一天工作16個小時,單日就可以幫老闆賺進20萬(甚至更多),但日薪卻只有20元,而且不論身體有多不舒服都不能請假;這樣的工作必須持續13年,如果想離職就要賠償2千萬給公司。這種工作你能幹得下去嗎?!

 

唉~在提出訴訟之後,聽到SM公司的回覆,如果我是神起,肯定心臟都結冰了(已經不是涼了一大截的程度),如果不是對於勝訴還抱持著希望,真的很難調適心情再繼續面對下面的工作~~MAD他們真的好可憐!!!!!希望SM的股票繼續綠通通!!

 

下面是從PTT轉來的~來自朴有天中文網--

 

SM與神起專屬條約的 部份條文內容

 

強調 甲方=SM  乙方=神起

 

第2條 (合約期間)

 1. 本合約期限為從2003. 6. 30到首張專輯發行後的第10年結束.
(註釋:這一條款已於2004年1月12日修改為了首張專輯發行後的第13年.)

 2.由於乙方(神起)自身的原因無法正常活動,合約期間自動延長

 

第3條(管理的轉讓)

  1. 乙方所有的與放送出演及國內活動相關的管理都均有甲方(SM)進行.第9條(利潤分配-唱片)

 1. 乙方作為歌手發表唱片,如果單一專輯銷量(除開退貨)超過50萬張, 在下一張專輯發售時五人總共能得到5000萬元, 超過100萬張總共能得到1億.(但單曲唱片50萬張以上五人總共收入2500萬元, 100萬張以上5000萬元.) 但,乙方在締約後作為組合成員單獨活動,收入也按人數進行分配.

 2.第1條中提到的乙方的正規專輯收入,甲方如果將其第2次製作和編輯(LIVE唱片,BEST唱片,剪輯唱片,其他合輯等)的收入均歸甲方所有  (所以這次出的演唱會LIVE專輯........)

    3.網上及有無線網絡的音源流通(包括MP3和數位音樂的流通)以及海外市場的公演門票和唱片的收入將有10%給乙方.(乙方如為組合,分配方式請參照第9條第1款)

          是一個人2%的意思嗎?

    4.應甲方要求,乙方出演由甲方製作的網絡放送,而網絡放送是為了替乙方宣傳的話,乙方將沒有出演費

 

第10條(收入分配-放送,活動,廣告,肖像權等)
  1. 所有固定放送媒體的出演費的40%歸甲方所有.
 
  2. 固定出演以外的作為嘉賓和歌手出演的放送出演費全額充抵甲方的宣傳進行費.

   神起沒有固定出演節目 所以沒有收過出演費? 

  3. 演藝活動發生的所有收入(9,10條1, 2款除外) ,除去累計的所有運營費的純收入的50%歸甲方所有.但組合純收入的40%歸甲方所有, 乙方個人活動的收入按以下標準分配.(兩人組活動 30%, 三人20%, 4人15%, 5人12%, 6人10%)----所以SJ更是少得難以想像?!

 

第11條(違約和損害賠償)
    ... 
 2. 損害賠償以總投資額度為標準計算(包括唱片製作費及以任何形式支付使用的各種費用的三倍,剩餘合約期間內預定的收益金的三倍,以及共計1億元的用做其他用途使用的費用,全部由乙方賠償給甲方.) (註釋:2007.12通過和約附件修改為投資金的3倍,預定收益的2倍.)
 
  3.如欲解約,在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也要遵守第11條第2款的約定

 

*****************************************************************

8月3日部份

前兩天放假去了醫院,所以都沒碰到網路(啊有啦~我有用手機上網查新聞XD)

 

休假前知道了俊秀/在中/有天到法院向SM提告的消息,本來一開始覺得主要只是針對化妝品事業引發合約糾紛,但後來才知道提告的主要內容是對於不平等條約(奴隸合約)要求修正---

 

東方神起(在中/有天/俊秀的聲明稿) --來自百度在吧的翻譯-轉自PTT

 

*****DNBN的中譯網頁***** (←翻的比較仔細)

 

負責細亞俊秀,英雄在中,秘奇有天法定代理的律師 3日發表了官方立場。
三名成員“出道後因公司提出的日程,現在身心特別虛弱,化妝品事業跟這次訴訟沒有一點關係”

 

下面是報導全文。
1.出道5年後東方神起因為公司太多的日程現在身心特別虛弱。

金俊秀,金在中,樸有天是東方神起的成員,自從2004年初出道後到現在按照SM的命令去韓國,日本,中國趕日程。1年有一個星期的休假以外一天只能睡3-4個小時的睡眠。因為這些太多的日程他們的身心到極限,但SM因為讓他們到海外發展,讓他們消化越來越多的日程。

SM這樣不是為了讓他們成就音樂夢想,而是把他們當做增加公司收入的工具。

3名成員認識了這一點後想得到相應的,好的待遇,所以向法院提出了不公平條約的修正內容。

http://kyona1118.blog99.fc2.com/blog-entry-64.html ←仙后做的神起今年到目前為止的海外日程

 

2‧13年的簽約實際上是終身簽約。

雖然在簽約時間上看是13年,那裡並不包括兵役2年的時間。

15年以上的話現在還剩下10年,意思是那是到退演藝界的時間,如果違約的話得付總投資額的3倍,收益2倍的巨大違約金。因為這些巨大的金額,以前根本不能提出解除簽約,所以只能留在SM到至今為止!。 (他們根本賺不到那些錢來付違約金啊!)

(不包含當兵2年…所以其實是15年~替SM做牛做馬15年操到死就可以直接退出演藝圈了),


3.成員們沒有在SM收到和努力成正比的待遇!
成員在簽約時間期間,根本沒有受到相應的待遇。
資金分配,專輯收入的分配條款來看,如果專輯賣到50萬張以上,就在下個專輯發行前給個人一千萬韓幣(台幣26萬7千左右);沒有賣到50萬張,一分錢也不能收到!

這項條款在2009.2.6修改,改正後成員們個人收入是專集銷售額的0.4%~1.%。 (所以以前更少?!都是在做白工的喔?!)

(而且韓4輯50萬張的銷售量已經是破了韓國4年來的銷量紀錄了~姑且不說他們空白期快兩年-50萬真的是仙后創造的奇蹟啊)

 

4.成員們多次向SM提出修改要求,但SM根本沒有聽成員們的話
在這種情況下3名成員認識了SM簽約的不公平條約的不當性,多次向公司提出了修改要求,但SM沒有聽他們的話,一直往化妝品事業推責任,向媒體,新聞多次說出和這次事件沒有一點關係的化妝品投資。但3名成員因為期盼這件事情圓滿結束,最終決定雙方人員見面之後通過對話解決這件事,但SM根本沒有答應,在這個過程中成員們意識到SM的態度根本不是要通過對話來解決,在這個方法上抱希望根本不可能,所以3 名成員希望通過法院解決這件事情,最終提出了修正案。

 

5.化妝品事業投資是跟演義活動沒有一點關係的投資,和這次不公平條約申請案也沒有一點關係
SM一直說的化妝品事業是給進出中國的化妝品銷售公司,3個人以股東投資,根本和這次事件沒有一點關係。成員們提出的修正案是簽約內容的不公平性。

 

6.成員們根本不希望東方神起解散,只是想在不公平簽約中脫離出來而已。

很多FANS們可能都因為這件事情擔心東方神起解散。
但這次修改條約內容的申請根本不是以東方神起解散為前提。

雖然因為解決問題的方案成員們意見不同其中的3名成員參與訴訟,但成員們之間根本沒有問題,他們的心是一樣的,想跟FANS們一直走下去是他們的心願。
他們堅信,希望通過這件事情,不公平條約能修正之後能建立一個好的環境,大家成為一體,在FANS們前面唱歌。

 

我個人很震驚的還有兩件事…

 

所有作品的版權都歸公司,連成員自己創作的歌曲也是。

 

自己的收入到底是多少都不知道。

(連SM把他們簽給AVEX的日本經紀約內容是啥也不知道~就是一直接工作就對了。)

 

 

SM的聲明稿

 

1.東方神起出道後到2009年7月 現金就給予了110億 提供高級轎車
(提到出道後4年 SM都是赤字)

假設這是給予五個團員的狀況下
110億韓元=2.5億台幣

2.5億台幣/6年期間 = 4167萬------五個成員一年收入
平均1人833萬---對一般人來說是很多了啦,但以他們的身價和工作的程度也未免太好笑。

 

2.神起出道後四年期間出現營運赤字.
隨著產業環境的變化對於唱片收益,CF,event,肖像等
多種收入有多種的分配率(應該就是不同種宣傳有不一樣的分配金)
(赤字是他們的關係嗎?!應該是他們賺的錢都拿來填SM的營運缺口了吧-SM又開KTV又開餐廳副業一堆)


3.強調行程都有都有與成員充分協議溝通
(所以意思是…如果有意見可以不去嗎?是這樣嗎?最好是啦)

 

4.重申'化妝品事業'是這次事件的本質 這次訴訟只有3人參加就可以證明 (又搞分化 怒!)

阻止化妝品事業是為了防止成員的被害和保護東方神起形象

 

5.強調已經多次修改不平等條約

針對13年契約 強調公正取引委員會的勸告事項中沒有規定歌手為7年 且在海外活動歌手
的情況下 有沒有限制契約合約的例外條款在

修改5次都是在與成員商討協議過的行況下(真那麼順利還要改到5次還被告~)

 

 

我本來在期待他們的公開說明會,但後來才知道並沒有要舉行記者說明會~所以這件事並不會那麼快落幕~

(昨天看到五只一起出現在韓國機場的圖,整個很感動)

想到買他們的東西就是在給SM錢賺就一整個不爽~~PTT還有仙后說,早知道他們賺那麼少,不如把買4輯A~D版的錢都捐給他們(我是又想笑又想哭啊)。

 

 

延伸問題是啥?~連SM的金雞母待遇尚且如此,那SJ (SJ還有13個人啊!)、SNSD、SHINee等人呢?

 

祈禱神起這次跟SM的合約訴訟能有圓滿結果,這樣不止對他們,相信對所有SM旗下藝人都會有好的影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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